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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7
七、保管
(一)機密檔案,應使用密封式鐵櫃保管。
(二)各科室依規定將歸檔之文卷,由承辦人員將文卷逐件登入歸檔清單
      ,送交檔案室由管檔人員點收後,並編纂年度各科室檔案索引總簿
      。
(三)每年歸檔數量應於年終由檔案管理單位陳報所長核閱。
(四)檔案保管場所,不得擅自進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7
七、保管
 (一) 機密檔案,應使用密封式鐵櫃保管。
 (二) 各科室依規定將歸檔之文卷,由承辦人員將文卷逐件登入歸檔清單
      ,送交檔案室由管檔人員點收後,並編纂年度各科室檔案索引總簿
      。
 (三) 每年歸檔數量應於年終由檔案管理單位陳報所長核閱。
 (四) 檔案保管場所,不得擅自進入。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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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存年限屆滿銷毀
一  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繕造擬銷毀檔案目錄 (附
    件五) ,送會相關業務單位審查。各單位應根據相關法令與本要點所
    定之存廢標準,凡必須延長保存年限之案件,應簽註具體理由,並由
    單位主管簽陳核准;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銷毀之檔案,再制定檔案
    銷毀計劃 (附件六) 及檔案銷毀目錄 (附件七) 簽報本機關權責長官
    轉監督機關核准後會同有關單位派員監毀。
二  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銷毀,應依照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已銷毀之檔案應在相關之目錄上加註「○年○月○日奉准銷毀」字樣
    。
四  具有史料價值之檔案,應依規定處辦,但機密檔案應俟機密等級消失
    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