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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緊急戒護就醫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7
七、緊急送醫後:
 (一) 衛生科應彙整病歷表及相關資料等,陳報督勤官、戒護科長轉陳典
      獄長。
 (二) 衛生科應將送醫收容人之病情狀況電話通知其家屬,並作電話紀錄
      陳閱。
 (三) 戒護科應搜集相關資料並製作筆錄。
 (四) 戒護人員並應隨時與戒護科、衛生科保持連繫,以瞭解掌握病情變
      化陳報督勤官、戒護科長轉陳典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