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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為民服務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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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對於需要加以檢身、檢查之情形,應注意人身應有之尊重,如女性民
    眾應由女性職員檢查,或以金屬探測器代之;受檢之物品應予歸位,
    避免因零亂造成民怨,影響機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