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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看守所為民服務要點 7
七 對於需要加以檢身、檢查之情形,應注意人身應有之尊重,如女性民 眾應由女性職員檢查,或以金屬探測器代之;受檢之物品應予歸位, 避免因零亂造成民怨,影響機關形象。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訂定
7
七 對於需要加以檢身、檢查之情形,應注意人身應有之尊重,如女性民 眾應由女性職員檢查,或以金屬探測器代之;受檢之物品應予歸位, 避免因零亂造成民怨,影響機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