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攜帶物品進出者,舉凡私物、公物、作業材料、成品等,應核對、清 點是否與登載或放行條之數量、種類相符,如有不符不得放行,並報 告主管長官處理。在勤或備勤人員,非持有經長官核准之外出單,不 得私自外出,違者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