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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中央門值勤應注意事項 7
七、攜帶物品進出者,舉凡私物、公物、作業材料、成品等,應核對、清
    點是否與登載或放行條之數量、種類相符,如有不符不得放行,並報
    告主管長官處理。在勤或備勤人員,非持有經長官核准之外出單,不
    得私自外出,違者議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7
七、攜帶物品進出者,舉凡私物、公物、作業材料、成品等,應核對、清
    點是否與登載或放行條之數量、種類相符,如有不符不得放行,並報
    告主管長官處理。在勤或備勤人員,非持有經長官核准之外出單,不
    得私自外出,違者議處。
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7
七、攜帶物品進出者,舉凡私物、公物、作業材料、成品等,應核對、清
    點是否與登載或放行條之數量、種類相符,如有不符不得放行,並報
    告主管長官處理。在勤或備勤人員,非持有經長官核准之外出單,不
    得私自外出,違者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