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物品檢查保管注意事項:
(一)物品之檢查應詳實嚴密,避免藏匿違禁品。
(二)場舍主管應實施複檢,不符規定者仍須依程序保管。
(三)攜入之電器用品,一律剪除外接喇叭;經變造或改裝之電器用品,
一律送交保管。
(四)管制性物品,應注意數量之點檢(呼號、姓名之標識)及電器用品
標籤(書寫刑號、姓名)之黏貼,並於移交簿冊登載確實,移交予
日勤場舍主管發放使用。
(五)保管物品應注意品項之登載、貴重物品之封存、受刑人簽名、捺印
移交保管之手續。
(六)日間收取之保管金,於收取當日下午 4 時 30 分前交予總務科出
納保管,夜間收取之保管金於隔日上午 8 時 30 分退班前交予總
務科出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