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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 7
七、物品檢查保管注意事項:
(一)物品之檢查應詳實嚴密,避免藏匿違禁品。
(二)場舍主管應實施複檢,不符規定者仍須依程序保管。
(三)攜入之電器用品,一律剪除外接喇叭;經變造或改裝之電器用品,
      一律送交保管。
(四)管制性物品,應注意數量之點檢(呼號、姓名之標識)及電器用品
      標籤(書寫刑號、姓名)之黏貼,並於移交簿冊登載確實,移交予
      日勤場舍主管發放使用。
(五)保管物品應注意品項之登載、貴重物品之封存、受刑人簽名、捺印
      移交保管之手續。
(六)日間收取之保管金,於收取當日下午 4  時 30 分前交予總務科出
      納保管,夜間收取之保管金於隔日上午 8  時 30 分退班前交予總
      務科出納保管。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7
七、物品檢查保管注意事項:
(一)物品之檢查應詳實嚴密,避免藏匿違禁品。
(二)場舍主管應實施複檢,不符規定者仍須依程序保管。
(三)攜入之電器用品,一律剪除外接喇叭;經變造或改裝之電器用品,
      一律送交保管。
(四)管制性物品,應注意數量之點檢(呼號、姓名之標識)及電器用品
      標籤(書寫刑號、姓名)之黏貼,並於移交簿冊登載確實,移交予
      日勤場舍主管發放使用。
(五)保管物品應注意品項之登載、貴重物品之封存、受刑人簽名、捺印
      移交保管之手續。
(六)日間收取之保管金,於收取當日下午 4  時 30 分前交予總務科出
      納保管,夜間收取之保管金於隔日上午 8  時 30 分退班前交予總
      務科出納保管。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3
三  保管物品應注意品項之登載、貴重物品之封存、受刑人簽名、捺印移
    交保管之手續。
4
四  日間收取之保管金,於收取當日下午四時卅分前交予總務科出納保管
    ,夜間收取之保管金於隔日上午八時卅分退班前交予總務科出納保管
    。
5
五  管制性物品,應注意數量之點檢 (呼號、姓名之標識) 及電器用品標
    籤 (書寫刑號、姓名) 之黏貼,並於移交簿冊登載確實,移交予日勤
    主管發放使用。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3
三  保管物品應注意品項之登載、貴重物品之封存、受刑人簽名、捺印移
    交保管之手續。
4
四  日間收取之保管金,於收取當日下午四時卅分前交予總務科出納保管
    ,夜間收取之保管金於隔日上午八時卅分退班前交予總務科出納保管
    。
5
五  管制性物品,應注意數量之點檢 (呼號、姓名之標識) 及電器用品標
    籤 (書寫刑號、姓名) 之黏貼,並於移交簿冊登載確實,移交予日勤
    主管發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