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審核認無他殺嫌疑之相驗案件,如發 現錯誤,應適時糾正。其不能補正而情節重大者,得命令重驗報核並 對原承辦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法醫師、檢驗員等予以議處;其屬調 度司法警察官相驗案件,則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函請 該管長官予以議處。如未發現錯誤,即予存查,並發還原卷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