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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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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按規定黏貼明細單之包裹,交由郵局原件退回,其費用由收件人(
    即收容人)自行負擔。若拆封後內容物品與明細單不符者應原件退回
    ,但收容人自願毀棄者,得於郵包簽收簿內簽名、捺印後毀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