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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7
七、未按規定黏貼明細單之包裹,交由郵局原件退回,其費用由收件人(
    即收容人)自行負擔。若拆封後內容物品與明細單不符者應原件退回
    ,但收容人自願毀棄者,得於郵包簽收簿內簽名、捺印後毀棄。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7
七、未按規定黏貼明細單之包裹,交由郵局原件退回,其費用由收件人 (
    即收容人) 自行負擔。若拆封後內容物品與明細單不符者應原件退回
    ,但收容人自願毀棄者,得於郵包簽收簿內簽名、捺印後毀棄。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7
七  未按規定黏貼明細單之包裹,交由郵局原件退回,其費用由收件人 (
    即收容人) 自行負擔。若拆封後內容物品與明細單不符者應原件退回
    ,但收容人自願毀棄者,得於郵包簽收簿內簽名、捺印後毀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