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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7 條
學生對矯正學校所實施各項矯正教育措施,得陳述意見,矯正學校對於學
生陳述之意見未予採納者,應以書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