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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為促進學生與矯正學校之溝通,以提昇教育實施效果,爰於第一項賦予學生對矯正學
校之矯正教育措施得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