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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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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28 日
第 7 條
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之考核標準,由 矯訓所定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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