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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7 條
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之考核標準,由
矯訓所定之。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7 條
  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之考核標準,由矯訓所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