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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7
七  未經許可,攜帶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或其他物品,應將其物品或
    器材交由法警室值勤人員暫時保管,並會同密封保管袋,取得收據,
    於離開本院、檢時,提出收據領回保管物品或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