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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7
七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經法院裁定移送勒戒處所者,檢察官應迅速填具
    移送書檢附該犯照片六張,派警解送指定之勒戒處所,移送書副本並
    應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勒戒處所收受煙毒犯、麻醉藥品犯
    時,應即填具移送書所附簡覆表,交與解送之法警帶回原送戒機關 (
    移送書及所附簡覆表格式如附件三、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