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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7
七、通緝書副本應送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憑查考管制。並加註時效完成日
    期,俾便督導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