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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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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7
七、通緝書副本應送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憑查考管制。並加註時效完成日 期,俾便督導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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