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保護管束人不依性侵害防治中心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 接受之時數之不足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通知執 行保護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檢察署。 地方檢察署於接獲前項通知時,應依法審查受保護管束人有無違反保 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所規定之情形。如有違反而情節輕 微者,應予以告誡;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 刑之宣告,或通知原執行監獄,執行監獄得報請撤銷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