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7
七  本條例第九條係指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對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犯第六
    條至第八條之罪而言;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係指成年人教
    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而言,兩者
    規定之年齡及要件均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