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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本條例第九條係指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對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犯第六
    條至第八條之罪而言;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係指成年人教
    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而言,兩者
    規定之年齡及要件均不相同。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7
七  本條例第九條係指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對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犯第六
    條至第八條之罪而言;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係指成年人教
    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而言,兩者
    規定之年齡及要件均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