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檢察官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事務,得以言詞或書面,向賠償義務 機關提供法律意見。其以書面提出者,應製作意見書 (見格式一) , 送陳檢察長核閱後,以檢察署名義,函送賠償義務機關參考。其以言 詞提出者,應於事前或事後,將意見之內容 (見格式二) 或賠償義務 機關之協議紀錄影本簽報檢察長核備。遇有案情繁雜之國家賠償事件 ,必要時得報請直接上級檢察機關指示後,再行研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