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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助事務實施要點 7
七  檢察官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事務,得以言詞或書面,向賠償義務
    機關提供法律意見。其以書面提出者,應製作意見書 (見格式一) ,
    送陳檢察長核閱後,以檢察署名義,函送賠償義務機關參考。其以言
    詞提出者,應於事前或事後,將意見之內容 (見格式二) 或賠償義務
    機關之協議紀錄影本簽報檢察長核備。遇有案情繁雜之國家賠償事件
    ,必要時得報請直接上級檢察機關指示後,再行研提意見。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7
七  檢察官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事務,得以言詞或書面,向賠償義務
    機關提供法律意見。其以書面提出者,應製作意見書 (見格式一) ,
    送陳檢察長核閱後,以檢察署名義,函送賠償義務機關參考。其以言
    詞提出者,應於事前或事後,將意見之內容 (見格式二) 或賠償義務
    機關之協議紀錄影本簽報檢察長核備。遇有案情繁雜之國家賠償事件
    ,必要時得報請直接上級檢察機關指示後,再行研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