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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督導會報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7
七  發生第五點各款情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除做必要處置外,應
    迅即通報本會報處理。其通報程序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 檢察機關暨司法官訓練所向本會報委員檢察司司長或其副司長通報
      。
 (二) 監所機關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向本會報委員監所司司長或其副司長
      通報。
 (三) 調查機關向本會報委員政風司司長或其副司長通報。
 (四) 本部各單位向本會報委員總務司司長或其副司長通報。下班或例 (
      放) 假日由警衛班通報。
    本會報委員或其單位人員接獲通報,應立即陳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並將處理情形通報執行秘書。
    執行秘書應依狀況需要指揮各小組迅即配合因應,有重大災害情事時
    ,「緊急應變小組」並迅向「中央災害防救中心」通報。
    本會報應於本部警衛班設置專線電話,由警衛值班人員負責「中央災
    害防救中心」指示之傳達,其傳達程序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