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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保護管束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5 月 02 日
7
七  觀護人收受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後,應分析個案問題類型,擬訂輔導
    計畫,經常舉辦團體輔導等各種輔導活動。
    前項個案輔導計畫,應於約談或訪視保護管束人二次後二個月內擬訂
    之;嗣後至少每半年檢討修正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