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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第 7 條
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
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