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 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 機關。
第四條規定之各項書表清冊總目錄,其編造份數及使用方法如左: 一、本部直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 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 份函報本部。 二、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四份,送交新任人 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 任人員,二份函報該管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核無訛後,抽存一份,其餘 一份,加具意見層報本部。 三、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五份,送交新任人 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 任人員,三份函報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核無訛後,抽存一份,其餘 二份,加具意見函報該管高等法院檢察署,經覆核無訛,抽存一份, 其餘一份層報本部。
第四條規定之各項書表清冊總目錄,其編造份數及使用方法如左: 一、本部直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 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交人員,一份會函本部。 二、高等法院檢察處所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 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二份會函該管高等法院檢 察處審核無訛後,抽存一份,其餘一份,加具按語,函報本部。 三、地方法院檢察處所屬各機關卸任機關首長,應編造一式五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 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三份會函該菅地方法 院檢察處審核無訛後,抽存一份,其餘二份,加具按語函報該管高等法院檢察處,經覆 核無訛,抽存一份,其餘一份,轉函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