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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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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第 7 條
貴重物品送國庫保管前得先委請專家鑑定真偽,膺品有無送保管之必要, 由各機關視情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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