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重物品送國庫保管前得先委請專家鑑定真偽,膺品有無送保管之必要, 由各機關視情況辦理。
保管品寄存證應由出納人員按存入國庫時序,分別編列字號,妥慎保管, 不得遺失,萬一發生遺失情事,應即報請機關長官核准向委託保管之國庫 掛失,申請補發保管品寄存證,如因寄存證散失,致保管品為他人冒領, 無法追回時,出納人員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