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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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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第 7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 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 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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