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 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 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 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 之期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