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或覆審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 急迫需要者,得依職權或申請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審議會與覆審會對於前項暫時補償金申請之決定,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