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