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八百零八條理由謂合夥財產,多於合夥人出資總數,是為利益,少於合 夥人出資總數,是為損失。利益及損失。非屆合夥解散之期,不能確知。然合夥之存 續期間,有過長,不能待至解散期者,則此種合夥,每屆年度既終,亦應辦理決算及 分配損益,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