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畢 (肄) 業學生,依其志願,報考或經轉學編級試驗及格進入其 他各級學校者,各該學校不得以過去犯行為由拒其報考、入學。 前項學生之報考、入學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 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