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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7 條
矯正學校畢 (肄) 業學生,依其志願,報考或經轉學編級試驗及格進入其
他各級學校者,各該學校不得以過去犯行為由拒其報考、入學。
前項學生之報考、入學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
助辦理。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67 條
矯正學校畢 (肄) 業學生,依其志願,報考或經轉學編級試驗及格進入其
他各級學校者,各該學校不得以過去犯行為由拒其報考、入學。
前項學生之報考、入學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
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