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67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
請典獄長核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