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 請典獄長核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為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請典獄長核 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