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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67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
請典獄長核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67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認為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有獨居之必要時,應聲敘理由,報請典獄長核
准。但獨居期間不得逾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