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傳聞證據排除之例外(一))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者外,得為證據。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 人於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外在環境及情況, 綜合判斷之。 對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審判中雖應由主張排除該陳述證據能力 之被告或其辯護人釋明之,檢察官仍宜予注意並適時主張之。 (刑訴法一五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