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67 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
由檢察官另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