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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7 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徙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
由檢察官另行指定。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第 67 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如遷徒他處,或有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事由時,應事先報由檢察官另行指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