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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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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66
六十六 遇有天災事變或少年脫逃、暴行、死亡等重大事故發生,少年觀 護所應立即報告監督機關長官,並以副本逕報法務部監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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