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 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價值經報明者,運送人以所報價額為限,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