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 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 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 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