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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63
六十三、每日發給主副食物,應由收容人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
        煮熟後眼同發給,並由有關人員每日到場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