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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63
六十三、每日發給主副食物,應由收容人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
        煮熟後眼同發給,並由有關人員每日到場監視。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63
六十三、每日發給主副食物,應由收容人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
        煮熟後眼同發給,並由有關人員每日到場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