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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63 條
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修業期滿或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者,國民教育階
段,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畢業證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學生學
籍所屬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併同原校畢 (結) 業生冊報畢 (結) 業資格,
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