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3 條
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修業期滿或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者,國民教育階
段,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畢業證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學生學
籍所屬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併同原校畢 (結) 業生冊報畢 (結) 業資格,
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63 條
學生於各級教育階段修業期滿或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者,國民教育階
段,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發給畢業證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學生學
籍所屬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併同原校畢 (結) 業生冊報畢 (結) 業資格,
送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