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提單縱為記名式,仍得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但提單上有禁止背書之記載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