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二、(具結義務及未具結之效果)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 作為證據。故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應注意具結之規定。 證人如應具結者,應命證人自行朗讀結文,必須證人不能自行朗 讀,始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說明結文之意義並記明筆錄。 檢察官訊問證人,應注意告知證人為明確之陳述,如非以實際經 驗為基礎者,不得摻雜個人意見或為推測之詞。 (刑訴法一五八之三、一六○、一八九)